國際優先權簡介
定義及利害關係
「優先權」是指在專利申請中,某一申請的提交日期被視為優於其他申請的日期。當您在A國已提出申請後,A國的申請日可作為在其他國(如B國)申請的優先權日。例如,若您在B國也申請相同的專利,則B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但若您請求優先權,則可將A國的申請日作為B國的優先權日。
請求優先權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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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必須在基礎國申請日起1年內行使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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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及商標:必須在基礎國申請日起半年內行使優先權。
請求優先權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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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日對比:可以將優先權日與他人申請日進行對比,以取得較早的申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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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期限延長:可在1年或半年內考量是否向其他國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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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專利性:可根據先申請國的新穎性或審查報告,評估申請案的專利性,以決定是否投資於其他國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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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分擔:有助於分期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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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公開審查:在早期公開制國家(18個月後公開方進行審查),可將優先權日作為計算的起始日,提早進入公開審查階段。
請求優先權之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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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負擔:需要負擔基礎國的優先權文件及請求國的優先權費用。若基礎國與請求國的申請日期相近,則不建議採取請求優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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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問題:對於與我國無優先權互惠的國家,應提前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
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