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中華民國的新型專利制度已由實質審查改為形式審查。所有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前尚未完成審查的案件,以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後提出的新型專利申請,都將遵循形式審查的程序。根據新專利法,若新型專利申請無不合形式審查要件,大約在六個月內便可取得專利證書。
形式審查是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僅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來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而不進行涉及大量時間的前案檢索或實體審查。這與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不同,後者需要檢視說明書、摘要、圖式及專利範圍是否符合新穎性和進步性等專利要件。
在進行形式審查之前,新型專利申請案還需先通過程序審查,以確保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法定格式。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資料提供: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