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EPC下列歐洲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典、瑞士、列支敦斯登、西班牙、葡萄牙、荷蘭、芬蘭、丹麥、希臘、挪威、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愛爾蘭、立陶宛、拉脫維亞、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賽浦路斯、捷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摩納哥、斯洛伐克、土耳其、波蘭、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冰島、馬耳他(Malta)、聖馬力諾(San Marino)等國家。
根據請求承認歐洲專利國家或已被EPC邀請加入的四個國家: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黑山共和國、塞爾維亞。依據瑞士與列支敦斯登所另定的合約,該兩個國家在歐洲專利中應視為同一主體,不可分別指定,只要指定其中一個國家,另一個國家便自動指定。
歐洲專利局EPO不是歐盟機構,因此英國離開歐盟不會影響當前的歐洲專利制度。
歐洲專利之專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
歐洲專利需自申請日起,屆滿2年之日前即需預繳第3年年費,爾後每年預繳下一年度年費,直至專利屆滿或放棄為止。
辦理程序內容:
辦理程序內容:
可辦理登記的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瑞典、摩洛哥、盧森堡、塞普勒斯、芬蘭、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奧地利、土耳其、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希臘。
註:上述國家可自由選擇辦理登記註冊。本所建議,像丹麥、西班牙、瑞典、芬蘭、希臘、塞普勒斯、葡萄牙及土耳其等國家,其翻譯費用偏高,辦理登記費高,如市場銷售量亦較低,為了節省費用,可考量不予辦理註冊。
歐洲設計專利(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已自2003年4月1日起實施。以下為歐洲設計專利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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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