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指能夠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該商品或服務之標誌,並得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符號。商標可以被使用在商品、服務或其相關物件上,透過這些方式來表彰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無論是修正後的《商標法》或現行條例,均統稱為「商標」。
團體商標主要用於區分由某一特定團體成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這種商標由團體成員共同使用,其目的是讓消費者能夠識別這些商品或服務與其他非團體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之間的差異。
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可以註冊「團體標章」來表彰其組織或會籍。這種標章專屬於該組織或會籍,並用來識別與其他團體成員的關聯。
證明標章用來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具體屬性。凡是希望利用標章來進行品質或特性認證的機構或個人,均可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以簡單的文字,無論是中文或外文,來作為圖樣。例如品牌名稱或單一詞語。
由規則或不規則的線條或區塊組成的平面圖案,如人物、動植物、建築物等各種抽象或具象的圖案。
涵蓋各種標記或符號,這類記號可以包括音樂符號、數字、特殊符號等。
此類商標僅以顏色作為識別標誌。例如,使用特定顏色來代表品牌,單一顏色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只要聲音能夠有效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都可以作為聲音商標。例如短廣告音樂、鈴聲、鐘聲、甚至動物的叫聲。
立體商標是任何具有立體形狀,且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其包裝。
商標的使用主要指的是在行銷活動中,將商標放置於商品、服務或相關物件上,或透過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等各類媒體使消費者認識商標。例如,商標可以出現在包裝、廣告、電子產品、網站或社交媒體平台上,皆屬於有效的商標使用。
資料提供: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