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專利法之實施,主要在於新型專利之改採形式審查。此制度實施之後,業者需慎重考量其申請案之性質及欲達到保護之程度,正確選擇辦理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才不致造成權益損失。建議貴公司可依本所提供之「如何選擇辦理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予以綜合評估考量。
由於新型專利已改採形式審查,因此日後勢必出現較多原本不具專利性之創作取得新型專利之情況。為保障自身權益,及避免他人動輒以其取得新型專利威脅,故而應加強對新型專利公報所公告案件之檢視。如發現有不利貴公司,且不應核准之專利公告,立即與本所聯繫,本所會進一步提供比對分析與是否提出舉發之建議。再者,因現已無異議程序,專利之公告均係已辦理領證,故無之前於公告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之時間限制。
1. 問:難以抉擇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時可否可分別(同時或先後)提出兩種專利申請?
答:我國專利制度可以一案兩請(同日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但基於擬制新穎性,並不允許先後(非同日)對同一創作提出兩種專利申請。
2. 問: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是否可改變專利申請種類?改請專利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依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可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新型專利後可改請發明專利。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於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或於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兩個月後,不得改請。
資料提供: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